两年前,云南某大学的孔教授将呈贡高校住宅区的一套房屋认购指标卖出,获得14.16万元,双方约定违约金按房款(含转让费)的10倍支付,即400多万元。然而在与开发商签购房合同时,孔教授却违约了,双方因此闹上法庭。经法院审理认定,孔教授除退还当日收款外,还应承担14.16万元违约金。
认购指标包含车位
孔教授于2008年从云南某大学退休,一年后,他与任职大学签订购房协议,预购呈贡高校住宅区的一套139平方米的期房。2009年5月10日,家住呈贡的王先生了解到孔教授要转让认购指标后,与孔教授协商签订了房屋认购转让协议,同时附带转让一个车位。随后,王先生支付了转让费4.16万元和10万元首期购房款。双方还约定若一方违约,则应承担房款(含转让费)10倍的违约金。
王先生称,协议签完后他就开始筹钱。但去年1月,在选房和与开发商签购房合同时,孔教授并未通知他,更没按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更名等手续,还明确声称要违约,不再转让房屋的认购指标。
此后双方多次协商,孔教授表示只愿赔4.46万元。王先生认为,签订协议后住房就已经属于他了,而因孔教授的违约,他亏了几十万。最终,双方走上了法庭。
“我是瞒着老婆签协议的”
今年1月28日,此案在五华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王先生称,400多万元的违约金对双方来说都是天价,因此他提出降至30万。孔教授则称转让住房未经妻子同意,他也不知住房指标不许转让,愿归还4.16万元转让费,再赔偿4.16万元。
五华法院认为,双方自愿签的协议合法有效,孔教授构成违约应承担责任。因此判处孔教授退还王先生支付的14.16万元,并承担一年零7个多月的利息,按央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至于违约金,法院酌情判处孔教授支付4.16万元。
对此王先生不服,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诉。二审中,孔教授称当初错信了王先生“未购买到集资房、住房难”的谎言,才瞒着妻子草率签协议,请求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不过二审法院认为当事双方签协议至产生纠纷已一年多,孔教授的妻子对房屋的处置行为应是知晓且无异议,同时该房屋的认购权是可转让的,因此双方的协议有效。最终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处孔教授退还14.16万元,利息应按央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则应支付14.16万元。本报记者 周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