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最高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近日颁布,明确5类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法院应受理,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等。
(8月15日《新京报》)
如何以冷静的眼光来审视这个《规定》,确实看到了一些亮点,比如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突出了政府部门的责任;比如,删除了《草案》中的“三安全一稳定信息”和“过程信息”均被列入不予公开的规定;比如,以前在公民、政府和法院之间纠缠不清的“知情权是否纳入范围”、“原告是否要与申请公开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等问题,在这次司法解释中得到了明确。但是,这个规定是否一定会满足公众日益高涨的要求政府信息依法公开的诉求和期待呢?恐怕并不能盲目乐观。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生效之后,一度曾引起舆论欢呼,认为困扰公众知情权的问题,有了法制保障,便会迎刃而解。但实施三年多来,实际效果并不令人满意。“政府信息难公开、信息公开不主动”的状况,没有多少实际的改观。近一段时间以来,虽然国务院强令各政府部门公开“三公支出”,但从实际操作来看,却是遭到了软抵抗。即便姗姗公开的数据,也是大而无当,雾里看花。公众徒叹奈何!去年9月,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制作的《中国行政透明度年度报告·2009》发布。在这份报告中,得分超过60分的省级行政单位共有12个,及格率为40%。这些科研院所发布的行政透明度排行榜表明:省级行政机关仍普遍处在不透明的状态之下;而越往基层信息公开落实得越差。这还是笔下留情的报告。
实事求是地说,公开信息等于给自己少有约束的行政行为套上笼头,因此,在政府部门依然拥有强大公权力的情况下,抵制公开的惯性一时难以消除。也许,可能正是要进一步破解政府信息公开的困局,最高院的这一相当于司法解释的《规定》,才得以出台。但是,就像《条例》效果不佳一样,这个《规定》若想成为公众寻求司法救济的尚方宝剑,需解决以下三个难点:
首先,公民可以起诉,但有了起诉权,不等于就能被受理立案。昨日《 中国青年报 》就有报道称,黑龙江多起行政诉讼案被不予立案,引用的多系内部规定。类似的情形,在涉及信息公开诉讼的时候,也时有所闻。如果法律没有刚性,解释权又在法院那里,司法的独立性受到行政权干扰还依然强烈的今天,这个问题不解决,恐怕起诉权形同虚设。
其次,起诉人面对的不是某一个人,而是强势的公权机关,司法地位的不对称非常明显。地方司法机关的利益又深嵌在地方各种事务之中,即便公民控诉政府信息不公开被立案,也很难保证司法机关敢真正和地方政府“红脸”,判后者败诉。因此,必须有更进一步的细则规定,避免司法审判受部门利益干扰。
再次,虽然此次《规定》删除了《草案》中的“三安全一稳定信息”,但以“国家机密”为借口摒绝公民合法权利的黑洞依然存在。必须更进一步明确“国家机密”的具体界定,不能让一个轻忽的“国家机密”,就成为公民求告无门的挡箭牌。
总之,无救济则无权利,司法途径是公民权利救济的最重要保证。此次《规定》的出台,细化了不少原先模糊的法条,有助于公民申告。但在法律的刚性、可操作性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深化。只有当政府行政部门抵制信息公开,需要付出切实的责任和代价,公民的司法诉讼权切切实实得到刚性法条明确保证的时候,《条例》才不会是样子货。
(作者系南京政治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