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正文内容

政府拒不公开信息公民可起诉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16日04:55  舜网-济南日报

  法院通过审判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公众的知情权才会得到保障。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个13条的司法解释,旨在解决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受理难”“审理难”的问题。

  规定了法院的受理范围

  司法解释从法院的受理范围、举证责任、不公开的范围、审理方式和判决形式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范围作出了规定,基本涵盖了政府信息公开领域可能引发争议的情形。此外,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还可以一并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人说,“与一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相比,权利保护的范围可以说是非常广泛的。”

  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应当受理的案件包括: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

  加大行政机关举证责任

  公民权利相对于公权力来说往往处于弱势,特别是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这种信息占有的不对称更加突出。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的《规定》通过对证据条款进行解释,加大了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

  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进行了分配。例如: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因公共利益决定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政府信息的,被告应当对认定公共利益以及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被告拒绝更正与原告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的,应当对拒绝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被告主张政府信息不存在,原告能够提供该政府信息系由被告制作或者保存的相关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安全信息不公开”被删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规定》的最大变化在于,删除了此前“三安全一稳定信息”和“过程信息”的分类,而以是否涉密作为信息公开与否的判断标准。

  在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三安全一稳定信息”和“过程信息”均被列入不予公开范围,而备受质疑。其中,前者指“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后者指“尚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过程中”、“公开可能影响正常行政管理活动和行政目的实现”的政府信息。《规定》第八条不再区分“三安全一稳定信息”和“过程信息”,而是规定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实行绝对不公开原则;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实行相对不公开原则———只有两种情形下应当公开,即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综合新华社、《南方都市报》报道

欢迎发表评论我要评论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1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