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合肥8月16日消息(记者刘军)安徽省人民政府近日出台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台湾同胞投资兴业促进皖台合作发展的若干意见》,以进一步深化皖台交流合作,实现两地互利共赢发展,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
根据这一《意见》,安徽省将对来皖投资的台胞实行所得税支持,对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内的创新型台胞投资企业,执行《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皖发〔2008〕18号)中相关所得税奖励政策。对入驻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省江南产业集中区以及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内各市产业集中示范园区和省内各国家级台湾农民创业园、省级台湾工业园的台胞投资企业,免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除外。
同时《意见》规定,可适当延长台胞投资项目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对新出让的总价较高或规模较大的地块,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可约定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最长期限为12个月。台胞投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给予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并鼓励台湾金融机构在安徽省设立分支机构,对在县域新设分支机构的,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适当奖励。鼓励台胞投资企业协会设立台胞投资企业信用担保基金,以联保互助方式为台胞投资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安徽省设立台胞投资企业专项担保资金,为台胞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专项服务。在建设用地、用电、用工上安徽也将提供更多的保障。
此外,安徽省还规定,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向台胞投资企业摊派,不得进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检查、罚款,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台胞投资企业参加各类培训、评比、鉴定、考核等活动。完善台胞投资权益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公正、妥善处理台胞投诉案件,对重大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和包保责任制,切实维护来皖投资台胞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