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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大修 部分条款引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9月01日02:00  华龙网-重庆商报

  全国人大网(www.npc.gov.cn)前日全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并向社会征意见,为期一个月,截止到9月30日。

  8月2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时隔15年之后刑事诉讼法迎来的第二次“大修”。这次修正案草案有99条,拟将刑诉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85条,修改的面较大。但其中有些条款的表述引起质疑,专家认为导致“秘密拘捕”。

  目前已收到6000多条意见

  记者注意到,草案在全国人大网上公布以来,截至昨天上午10点,收到的意见已超过6000条,这是继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以来,又一部引起网友广泛关注的法律,体现出公众极高的关注度和参与度。

  虽然刑诉法修正案开征民意当日收到的意见条数和个人所得税法无法匹敌,但相对于近年来在人大网上征求意见的其他法律条文,已然是一个“奇迹”。

  据悉,刑诉法的第二次大修,草案增加了不得强迫嫌疑人自证其罪、近亲属可不出庭指证、保障律师会见及阅卷权等内容。

  据了解,人们对草案较为关注的问题是:本次修改能否改善长期严重存在的刑讯逼供?

  或导致“秘密拘捕”泛滥

  此次修订有不小进步,但据记者了解,公检法及律师界、学界各方博弈至今仍在进行中。

  例如,修正案草案第三十条规定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草案第三十六条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草案第三十九条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上述条款中的“无法通知”、“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等表述,可能成为对当事人实施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后,不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的理由。这些规定引起人们的广泛担心和质疑。

  首先,“无法通知”、“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等情形,专家认为,这样的表述可能成为适用于一切案件的“借口”和不通知家属的正当“理由”,导致“秘密拘捕”泛滥。其次,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通知家属,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不符合人权保障的法治原则。据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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