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刘志如)不得携犬进入社区公共健身场所等;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每户只准饲养一只犬……昨日,市公安局发布关于加强市区犬只管理的通告。
通告指出,市内各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区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只能饲养肩高0.4米、体长0.6米以内的观赏犬,其他犬只一律禁止饲养。
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内居民养犬的,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暂住证,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登记时应当提供犬只免疫证明,同时提交与居(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养犬义务保证书。
犬只准养证实行年检制度,逾期未年检的,自行注销。养犬人携犬出户要携带准养证、束犬链,由成人牵领,礼让老人、儿童、残疾人和孕妇。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学校、医院等公共活动场所。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往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每户只准饲养一只犬,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及其他具有攻击性的犬只。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暂扣犬只,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等。
该通告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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