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从成立到破产
云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南证券公司)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于1988年10月成立的、专门从事有价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1993年至1995年期间,云南证券公司对外背负巨额债务,加上投资效益不佳及证券经纪业务收入减少等原因,陷入巨额亏损。
2004年6月1日,证监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取消了云南证券公司的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其关闭。随后云南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客户转移到太平洋证券。员工安置工作也顺利完成。同年12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云南省政府决定成立云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负责云南证券公司的关闭及行政清算工作。
2007年3月5日,清算组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2011年8月26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终结云南证券公司破产程序。
我省首例证券公司破产案历时四年的审理,圆满完成了破产清算工作。近日,昆明中院作出裁定,终结了云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案破产清算程序。据悉,这也是我省首例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破产案。昆明中院表示,通过此案的审理,法院积累了很多宝贵经验,比如重视债权人会议,对外债权追讨采取风险代理方式等等。
事件
负债总额超14.8亿
2007年3月5日,云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报请上级法院批准后,于当年7月9日依法裁定受理了破产申请,同时指定成立了破产管理人接管该企业的相关工作,并在媒体上刊登了破产受理公告。
经召开第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共审核确认了42户债权人,债权金额共计1148837453.11元,均为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昆明中院于2008年2月3日裁定宣告云南证券公司破产。截至2010年11月30日,云南证券公司资产总额为914201666.36元,负债总额为1480838739.13元,资产负债率为161.98%。
3次分配,42户债权人均有比例受偿
2010年12月9日召开了第三次债权人会议,破产管理人向参会债权人全面通报了破产清算工作情况,并由债权人表决通过了云南证券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该分配方案经昆明中院裁定认可后,由破产管理人负责执行。破产管理人三次依法分配破产财产,42户债权人均有比例受偿,三次受偿比例分别为:3.2%、0.79%及0.035%。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经破产管理人申请,昆明中院于今年8月26日作出裁定:终结云南证券公司破产程序。
据负责审理该案的昆明中院负责人介绍,证券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企业,其进入破产程序后,在风险化解、投资者保护、管理人指定、资产处置、财产分配等诸多方面与普通企业破产有着明显的差别,并且云南证券公司破产案又系昆明中院受理的云南首例证券公司破产案,也是新破产法实施后受理的首例破产案件,并无先例及已有审判经验可以借鉴。
经验
重视债权人会议,不断沟通
针对该案案情复杂,焦点、难点问题较多,案件审理耗时、费力的情况,审判人员积极探索,开拓创新。
据悉,昆明中院由主管副院长担任审判长,组成五人合议庭进行案件审理,调配了精通法律、熟悉政策、工作方法得当的审判人员参与工作。
根据证券公司破产的特殊性,法院高度重视债权人会议的召开,不断改进债权人会议召开的规范性、严谨性,根据云南证券公司的特点,为其量体裁衣设计方案。
在案件审理中,法官注重及时向上级法院汇报沟通案件进程及有关情况,以取得上级法院的共识及支持。针对新破产法的变化,摸索总结方法,推进了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相关规定明确证券公司破产申请的受理条件,严把“立案关”。同时,对外债权追讨采取风险代理方式,加大追讨力度。
昆明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 通过该案的审理,昆明中院积累了此类新型案件的审判实践经验,为今后审理好此类案件奠定了一定的审判基础。
■新闻链接
前老总出逃美国至今未归案
很多人将云南证券公司的破产归结为公司的严重违法违规,原来的领导班子负有最直接的责任。而那位“传奇人物”、前云南证券的领导陆海莺更是被当成“罪魁祸首”。 <
1990年10月,年仅43岁、时任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某处处长的陆海莺正式出任“云南证券”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
经检察机关查明:陆海莺在担任云南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期间,不经股东同意和董事会的批准,未对受资人进行资信考察,对合作对象及项目未作可行性论证,在明知非金融机构不允许经营金融业务的有关规定下,先后与“海南国际”签订了股份转让合同,与深圳运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承包其营业部的合同,致使云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8000万元被骗。
1998年1月21日,陆海莺化名陶静从昆明机场出境途经香港逃到美国,至今未缉捕归案。2004年11月,中国证监会将陆海莺列为市场禁入者,“永久性不得从事任何证券业务”。??? 曹红蕾 王翁阳 何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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