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急指挥车及执行任务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车辆;
2.运输保障城市生产、生活必需品的货车(应按批准的时间和线路行驶,并同时遵守本市货车交通管制规定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管制规定);
3.大型客车、公共汽(电)车、持道路运输证的客运班车和客运包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
4.车身喷涂统一标识的气象、环保监测车、邮政车、救援及清障专用车、金融解款车、新闻采访车、校车、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
5.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按批准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6.悬挂“使”、“领”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7.殡仪馆的殡葬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