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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内部规定”干涉执行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9月21日12:58  新闻晚报

  记者 陈珍妮

  晚报讯 昨天,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决议(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根据市人大对民事执行工作的调研情况报告显示,目前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仍然存在,且部分单位存在协助执行不力的情况。对此,草案特别强调了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以内部规定或者工作需要为由,干涉、妨碍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应勇表示,为破解执行难,将推动构建执行联动工作机制。

  该机制是否真正落实?市人大调研发现“有的地方、部门保护不能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维护司法权威的关系,不尊重司法、干预司法的现象仍有发生。 ”同时,执行联动机制在有些单位仍处于“联而不动”或“动不动由我”的状态。

  草案特别强调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内部规定或者工作需要为由,干涉、妨碍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且要求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协助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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