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网讯(记者 杨之辉 通讯员 杨丹)日前,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对多次实施飞车抢夺的“毒鸳鸯”邱某、王某公开进行了一审宣判,以被告人邱某犯抢劫、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王某犯抢劫、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据介绍,被告人邱某、王某相识于几年前,后相处成为男女朋友,便同居在一起。邱、王二人均吸食毒品,王某于2004年开始吸毒,邱某也因吸毒于2003年被强制戒毒,后因犯盗窃罪,被判入狱四年零六个月,2009年10月减刑释放。二人在吸毒期间为获取毒资,驾驶摩托车采用强拉硬拽、趁人不备的方式,在金牛镇境内多次抢劫、抢夺驾驶摩托车的女性随身携带的包,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恐慌,严重影响社会治安。
2010年8月至11月间,被告人邱某、王某驾驶摩托车采用强拉硬拽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八次,其中既遂五次,未遂三次,抢劫数额巨大;驾驶摩托车采用趁人不备的方法抢夺他人财物十三次,抢夺数额巨大,其中被告人邱某参与抢夺十三次,被告人王某参与抢夺十二次。
宾川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摩托车采用强拉硬拽、趁人不备的方法,多次抢劫、抢夺他人财物,且抢劫、抢夺的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抢夺罪。被告人邱某、王某参与抢劫八次,其中既遂五次,未遂二次;被告人邱某参与抢夺十三次,王某参与抢夺十二次。被告人邱某、王某属于抢劫罪、抢夺罪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不宜划分主从犯。被告人邱云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邱某、王某利用行驶的机动车实施抢劫、抢夺行为,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给人民群众生活造成恐慌,且所得财物全部用于吸食毒品,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邱某、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宣判后,被告人邱、王二人对判决均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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