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实习记者 王维维)自称还了钱却拿不出收条,市民王某被朋友诉上法院。昨日记者获悉,东城法院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案件,因王某无法举证其已经归还部分借款,被法院依法判决归还。
在本案庭审中,原告焦某诉称,2010年4月19日他借给朋友王某20万元,并写有欠条,约定于当年5月15日前还清,但王某迟迟不归还欠款,故将王某起诉至法院。庭审中,焦某向法庭提交了借条原件。
对此,王某辩称,自己在2010年4月19日确实向焦某借了20万元,但是已于当年6月25日在一停车场归还焦某现金18万元。由于两人关系要好,当时王某并没有让焦某写收条,亦未更换欠条。但是王某对于已归还18万现金一事没有任何证据加以证明。
由于焦某坚决不同意调解,故法院依法进行宣判,判决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焦某借款20万元。
宣判后,王某无奈表示服从判决,“权当用18万元买一个教训”。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