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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遭毁容 索要精神损害赔偿被驳回

  侵权责任法已经实施了1年有余,惨遭毁容的张丽(化名)本以为能依据该法规定讨回精神损失费,但拿到的判决结果让她失望。

  去年7月,张丽(化名)与王红(化名)在成都西门一茶坊谈事。本来谈得很融洽,但言语间王红感觉张丽可能与自己的丈夫有着不正当关系。两人为此争吵扭打起来,抓扯中,王红捡起碎玻璃杯朝张丽脸上划。张丽被毁容后,经多方治疗整形,仍不能恢复往日容貌和风采。经鉴定,张丽所受伤害为轻伤。去年底,青羊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红拘役5个月。随后,张丽向法院起诉,索赔经济损失13万元和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近日,青羊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根据现行司法解释,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不应支持,从而驳回了张丽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成都商报记者 李凌鹏 董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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