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刘进 李书龙)因质疑交通部门作出的车辆逃缴年票处罚决定无法律和事实依据,东莞飞驰货运公司将市交通运输局告上了法庭(详见7月21日、8月19日本报《东莞观察》AII02版)。近日,该案有了一审判决结果。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飞驰公司车辆逃缴公路通行费事实清楚,属于违法,市交通运输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据。
因对东莞实行车辆“年票制”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存有质疑,飞驰货运公司负责人蒋明亮(化名)从2007年起,就停止了为其公司旗下的货车缴交年票费。
今年5月27日,蒋明亮收到了一封由东莞市交通运输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认为,飞驰货运公司下属车辆逃缴了机动车公路通行费4000元。根据相关法规,对其处以4000元的罚款。
蒋明亮认为,交通运输局的处罚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于是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今年7月中旬,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于8月18日进行了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飞驰货运公司所属的一辆货车自2002年注册登记后,一共欠缴了2007年-2010年共4年的路桥“年票费”4000元,欠费事实清楚。
针对该案最核心的争议,飞驰货运公司未缴纳“年票费”是否违法。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中的相关规定,设立收费站收费只是一种收费方式,不能因为经过收费站付费即免除对使用其他收费公路的通行费的缴纳义务。“年票费”作为车辆通行费的一种形式,是另一种收费方式。
法院认为,飞驰货运公司的车辆在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实行“年票制”的东莞市辖区内未缴纳“年票费”,即视为逃缴了公路通行费,属于违法。
法院还对蒋明亮提出的交通运输局是否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质疑进行了审查。法院认为,东莞市交通局作为东莞市的公路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具有处罚的行政职权。
法院最终判决认为,飞驰货运公司逃缴“年票费”,事实清楚,情节严重,市交通运输局适用相关法律对其进行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合法有据,判决维持东莞市交通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昨日,记者联系到了车主蒋明亮本人。他表示,对法院的判决结果感到很遗憾,将于月底前提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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