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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女子买卖仿真枪最高获刑6年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0月21日08:40  南方日报

  南方日报讯 (记者/刘冠南)昨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倒卖玩具枪的三名女子作出判决,因犯罪时间在2009年,因此以非法经营罪落判。法官提醒,按照公安部2010年新规,仿真冲锋枪都被归为管制枪械,非法持有和买卖都触犯刑罚。

  法院查明,2009年2月到9月,女子左英伙同陈丽莉、陈欢向广州汕头市某玩具厂大量购进仿真枪进行贩卖。左英指使陈丽莉、陈欢接受仿真枪的订货单,并将订货单发给汕头的玩具厂进行生产。玩具厂将生产好的仿真枪发回给左英,由陈丽莉和陈欢进行贩卖。

  2009年9月,汕头的仿真枪生产厂被公安机关查获,左英等人随后落网。经核算,左英等人贩卖仿真枪共获得511万元。公安机关对涉案仿真枪进行了鉴定,由于作案时间在2009年期间,根据当时公安部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法院判定三人应以非法经营罪进行定罪量刑。遂依法判处主犯左英有期徒刑6年,从犯陈丽莉、陈欢分别获判3年6个月和2年2个月。

  主审法官在宣判后作出释法,相较于同罪论处的汕头玩具厂负责人,本案三人量刑较重,因为左英为再犯,此前公安机关已经进行查处。并且三人从多个厂家进货,数额较大,情节特别严重。

  法官还指出,如依据2010年修改后的“规定”,本案将予以更严苛的处罚。据了解,2010年12月,公安部对旧“规定”修改后使得大量以电能、气体为激发力的仿真枪被认定等同于真枪。因而,仅从法律上来看,一些大量贩卖仿真枪的商贩很可能构成严重的非法买卖枪支罪,而这一罪名最高可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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