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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安徽江苏车辆执行大气污染排放国Ⅳ国Ⅲ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0月21日09:34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成都10月21日消息(记者郑轶 通讯员卢学民)记者从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近日福建、安徽、江苏三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来函,福建省福州市、安徽省合肥市、江苏省无锡市三地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国Ⅳ、国Ⅲ标准。

  四川交警温馨提示,所有未达到第三阶段、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辆,均不予办理上述三地的转入登记;另外,大型、中型、微型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挂车亦不得办理转入福州市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

  四川省公安交警部门将福州、合肥、无锡三地执行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事项通知全省各级公安交警,要求认真核查车辆的排放情况。对于不能办理转往三市业务的,应向机动车所有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本辖区注册登记未达到第三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即国Ⅲ标准)的机动车,不得办理转入安徽省合肥市、江苏省无锡市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

  二、对本辖区注册登记的大型、中型、微型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挂车,不得办理转入福州市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其他车辆,未达到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即国Ⅳ标准)的,亦不得办理转入福州市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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