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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网讯(记者 杨之辉 通讯员 孙明平)段某某与他人合伙,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被云南省文山州广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广南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7日至20日,被告人段某某与梁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购买来的位于广南县八宝镇砂斗村委会平山村小组“对门山”(地名)处的杉木,后将杉木运至富宁县成荣木材厂出卖。2010年11月24日,被告人段某某和梁某某、娄某某三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购买来的位于广南县八宝镇砂斗村委会平山村小组“杉树湾”(地名)处的杉木。经广南县林业局鉴定,“对门山”被砍杉木材积为10.74795立方米,蓄积为17.47634立方米;“杉树湾”被砍杉木材积为2.45485立方米,蓄积为3.99163立方米。两处被滥伐林木材积13.20280立方米,蓄积21.46797立方米,经济损失为2683.49元。
广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在未办理林木砍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与他人合伙,擅自砍伐购买来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段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根据本案情况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段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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