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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校车以任何理由超载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2月12日07:20  深圳特区报

  综合新华社北京12月11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11日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正式公布《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在2012年1月11日前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建议。

  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车幼儿、学生人身安全,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分析了校车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保障校车安全的主要环节,总结一些地方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有效做法,征求部分地方、单位和专家的意见,研究起草了草案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共八章五十九条。分别对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校车通行安全,校车乘车安全,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获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幼儿园、小学、中学等从事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的幼儿或者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征求意见稿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居住的学生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缩短上学距离,减少交通风险。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征求意见稿强调,对学生居住分散,难以保障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的农村地区,国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据了解,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建议:一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二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校车安全条例征求意见”字样。三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xcaq@chinalaw.gov.cn。

  禁止校车以任何理由超载

  根据草案规定,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载。

  超载是当前校车安全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在一些地方尤其是农村地区,学校为了节约成本,再加上警力有限,监管缺位,使得超载成为普遍现象。前不久发生在甘肃正宁的校车事故,车辆本身核载9人,实载却达64人,最终酿成悲剧。

  如何有效防止超载?草案规定,随车照管人员发现校车超载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并立即向学校负责人报告。

  草案还规定,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校车应走“既定路线”

  根据草案规定,校车应当按照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

  草案同时规定,校车确需经过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警告标牌和安全防护设施。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随车照管人有五项职责

  学生乘坐校车时,随车照管人员肩负着重要的安全责任。对此,草案做出了明确规定。

  草案规定,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五项职责:(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学生下车后需要横穿道路的,带领学生安全通过;(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或者发现驾驶人饮酒、校车超载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并立即向学校负责人报告;(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确保乘车学生安全落座,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草案明确指出,幼儿、小学生上下学,随车照管人员应当与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校车停靠站点交接。

  人人有权举报“黑校车”

  根据草案规定,任何人都有权举报“黑校车”,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及时处理。

  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有关专家表示,设置举报制度有利于及时制止校车违法行为,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但对于举报的受理问题应进一步作出规定,比如建立首接制度,第一个接到举报的部门首先应该制止违法校车继续通行,然后再告知有关部门处理。这样可以防止部门之间相互推诿,耽误对违法校车的处理,造成安全隐患。

  草案还规定,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谨防校车“特权”被滥用

  盛大林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车幼儿、学生的人身安全,国务院法制办昨天公布了《校车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这是人们期盼已久的。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赋予了校车一些特有权利,比如可优先通行、可以使用公交专用车道、停车上下学生时禁止后方车辆超越,等等。一般而言,在追求公平的现代法治社会,人们对特权向来深恶痛绝。但,特权并非总是恶的,有些是必要的,甚至得到法律的认可,比如消防车、救护车等都是法定的“特权车”。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这样的特权有利于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样的道理,校车被赋予特权也是合理的,相信大多数人都能接受这种“特权车”。

  不过,时刻保持对特权的警惕还是必要的。如法律规定,消防车和救护车在没有任务的情况下不得拉响警报器,否则要予以相应的处罚,这就是对特权的限制。但遗憾的是,《校车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在赋予校车特权的同时,却没有相应的约束性规定。我们看到,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里列举了10多种应当作出处罚的情形,比如生产、销售不符合校车安全标准的校车,使用拼装、擅自改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等等。但对校车被用作他途如何处置却没有相应的规定,这显然是一个漏洞。

  按照规定,以后的校车都将装备有统一的标志灯,还会有统一的外观标识,交警见到校车一般都会让其优先通行,社会车辆也会自行避让。这些专用校车在接送孩子上下学的时候当然可以享受特权,但其他人乘用校车同样也可以享受到特权,而后者显然属于特权的滥用。

  按照一般的理解,校车当然不能用于其他用途。但由于校车在大多数时间里都是闲置的,因此被“挪用”的可能性很大。比如,校领导和教工人员可能会私用校车,校车服务提供单位也可能会将校车另外出租等。如果不对此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有些人就很可能会根据“自己的理解”而钻制度的空子。

  为了防止特权被滥用,笔者建议:校车条例应当明确规定校车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并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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