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淮川
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起草的《校车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于11日正式全文公布,广纳民意。
在国人的翘首以盼中,《校车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健步走来,纵观征求意见稿,亮点频现,从赋予校车三项优先权到设定校车高质量要求,从明确监管主体到校车保障的安全责任,从对司机的高要求到设定法律责任……征求意见稿从多方面强化了校车的重要性,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这些制度设计并不逊色于发达国家对校车的严格重视。
不过,再详备的制度设计也有不断改进和完善的地方,作为一个对校车较为关注的普通公民,笔者的建议是: 首先,过渡期不宜过长。草案“附则”中关于“过渡期”的规定是:自条例施行起,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不超过3年的过渡期。设置过渡期有其必要性,这样一项庞大的工程,短期内确实难以一蹴而就,但是过渡期不宜过长,因为时间不等人,孩子亟需高质量的校车。
其次,不宜淡化城市中打工子弟学校的合法诉求。调查显示,现在上学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主要集中于两个群体:一个是随父母进城打工的孩子;另外一个群体是农村里的留守儿童。目前,农民工子弟学校的权利相对贫困,他们往往成了被忽略的群体。
此外,该征求意见稿,形成了保障就近入学,大力发展公交,重点支持农村校车服务的总体思路。不回避农村校车服务,大有必要,最需要校车的其实不是城市孩子,而是农村孩子。
最后,如何对监管主体进行监管?该意见稿明确规定,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审查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办理注册登记并核发校车标牌,审核校车驾驶人资格,查处取缔上路行驶的非法校车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产品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明确责任、各司其职,有其必要,但是会不会陷入九龙治水的困境?
法律的生命在于其实施,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因此,制度设计再完善,如果停留于书面上,就是没有牙齿的老虎。比如去年7月1日,《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就已正式推行,校车安全标准体系虽已确立,但不合格的校车还不是时时出现吗?校车立法很重要,保障法律落实更重要。为了确保法律不折不扣地执行,就需要公众参与监督,为公众监督构建更开放的平台。法律完善,并坚决落实,校车才能成为学生安全的流动校舍。
生活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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