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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城镇居民养老保险22日起受理参保登记和待遇申领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2月21日13:52  东方网

  东方网记者乔礼12月21日报道:上海市政府12月9日发布了《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明确自2011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东方网记者今日从上海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了解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将于本月22日起开始受理参保登记以及待遇申领。

  《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规定,本市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自2011年12月22日起,凡满足参保条件的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申报或者待遇领取申请,并携带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主页、本人页)、指定银行(上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的本人“实名制”银行卡(存折)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

  此外,市民如需了解详情,可拨打电话12333咨询,或至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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