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市中院终审判令两业主支付14077.2元
温州网讯务工者宋某与老板打了一场讨要加班费的维权官司,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宋某拿到一笔加班工资14077.2元。
宋某,19岁,湖北人。前年3月,她在瓯海区娄桥街道一家滴塑商标加工厂工作。该加工厂没办理工商登记,宋某与老板也没签订劳动合同。加工厂老板说,他与宋某之间是按小时来计算工资的。去年1月,宋某要回老家过春节,老板给她结算了工资,工作时间3533小时,工资为每小时5元,共计17665元。
节后宋某回到加工厂要求提高工资待遇,老板不愿意。几个月后,宋某向瓯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加工厂老板支付加班费、社会保险费等。该劳动争议仲裁委认为用工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
随后,宋某将加工厂两业主陈某和林某告上法庭。瓯海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加工厂两业主应该支付宋某加班费2万余元,驳回宋某其他请求。双方都不服这个判决结果,分别上诉。
宋某说,她曾多次提出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但被老板拒绝了。她认为,一审判决加班工资算少,另外,老板还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金。
经营加工厂的业主则认为,双方并非劳动关系,而是个体工匠与帮工之间的雇佣关系,不应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宋某的劳动报酬已全部结清,在报酬协议上签上了“已结清”,如果宋还有什么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的话,也应视为其已放弃。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与林某未依法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情况下招用数名工人从事生产活动,应当认定属非法用工。
宋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求,因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另外,法院认为,在构成非法用工的情况下,宋某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缺乏法律依据,也不予支持。
宋某的诉求中得到法院支持的是加班工资。宋的加班工资该怎么计算呢?
根据有关规定,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宋某在加工厂上班10个月,老板以每小时5元向宋某支付工资。21.75天×8小时×5元/小时=870元,这是宋某在加工厂工作1个月的工资。
2010年温州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宋某的工资已实际低于温州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按该标准小时工资应为6.32元/小时。宋某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应为11000元(1100元/月×10月)。
宋某累计工作3533小时,其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为12小时,超出规定4小时,明显存在延时加班和周末加班的情况。
按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据计算,宋某延时加班工资为8152.8元(215天×4小时/天×6.32元/小时×150%),休息日加班工资为12589.44元(83天×12小时/天×6.32元/小时×200%),合计为20742.24元,因此宋某的劳动报酬总计为31742.24元(11000元+20742.24元)。扣除业主已支付的报酬,市中院终审判决陈某等人还应支付宋某工资14077.2元。
有关人士称:不少务工者为了工作,不在意企业是否已工商登记,不计较是否签订劳动合同。这样一来,往往给日后的维权带来困难。(记者 潘贤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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