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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台规定援助六类就业困难人员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1月05日02:30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 韩宇明)昨日,《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简称《规定》)正式发布,5月1日正式实施。这也是北京第一部就业援助方面的法规,其规定六类就业困难人群可享受就业帮扶。

  六类人群为:经残疾等级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的;女满四十周岁以上、男满五十周岁以上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属于零就业家庭成员的;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规定》明确,对就业困难的城乡劳动者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市、区县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建设、施工或运营管理单位将优先招用符合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将通过投资、购买等方式,开发公益性岗位,定向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免费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咨询、职业培训等专业化的就业援助服务,扶持和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减免,贷款贴息,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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