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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首例“酒后代驾”昨开审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1月06日08:43  生活新报

  经营方、代驾人员都担责

  看见餐馆有“酒后代驾”的招牌,马先生喝完酒后便付了代驾费,不料中途发生车祸,而餐馆和代驾驾驶员却拒绝赔偿马先生车辆的维修费,被马先生告上法庭。作为我省首例“酒后代驾”民事案件,本案昨日在西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11年11月9日下午,马先生驾驶轿车到西山公园内的一家餐馆用餐,发现大厅内标有“酒后代驾”的招牌,在进餐时马先生就特别表明饭后需要代驾服务。饭后,马先生支付了150元代驾费,经安排,由李某驾车送他回家。在行驶至石虎关立交桥时,李某因操作失误,追尾撞上了前面的两辆轿车,三车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经交警认定,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由李某承担。事故发生后,李某支付了被撞的两辆车的维修费,却拒绝给马先生的车支付维修费。

  庭审中,马先生的代理人认为,马先生到餐馆消费,与餐馆已经形成服务合同关系。除吃饭外,开展代驾或其他后续服务,都是消费合同的延续。所以,餐馆必须和代驾肇事驾驶员李某一起承担赔偿责任。而餐馆的代理人则强调称,去年11月9日前,餐馆并没有开展酒后代驾这项业务,餐馆员工李某之所以为马先生代驾,是两人间私下谈妥的事情。而马先生支付的150元代价费用最终给了李某,餐馆并未收取任何代驾费用。马先生和李某之间形成了一个临时的雇用合同关系,所以餐馆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李某则表示,虽然这150元代驾费用没有交给餐馆,但酒后代驾并不是他的个人行为。

  法院当庭宣判,由餐馆和李某共同赔偿马先生的损失共计5万余元。

  生活新报 记者 周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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