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区报讯 为进一步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最高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10日表示,《意见》明确了予以从严惩处的若干情形,具有这些情形的原则上不得适用缓刑。
规定从严惩处的情形共有14类,其中包括:非法、违法生产的;无基本劳动安全设施或未向生产、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作业人员劳动安全无保障的;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抢救人员,或者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企业,构成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贪污贿赂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与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以行贿方式逃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非法、违法生产、作业;事故发生后,采取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等。(钟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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