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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民状告“绿大地”索赔6万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1月11日07:02  云南网

  昨日,记者从北京一位律师处获悉,绿大地案刑事判决后,其民事索赔之旅“破冰”。一位股民将绿大地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裁定索赔6万元,近日,昆明市中院已受理了该案。

  昨日,记者联系到了绿大地案首例民事索赔案的代理律师北京未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洪明。张律师告诉记者,去年12月28日,法院接收了他代理的首位投资者的起诉材料。本月6日,他接到昆明中院通知,法院已决定受理本案,并告知当事人缴纳诉讼费。当事人已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方式缴纳诉讼费。9日,立案庭法官通知他及委托人,该案件将录入系统并移交审判庭,移交时会通知他们具体案号。

  “法院已告知当事人预缴诉讼费。这意味着相关起诉材料已审查合格,并被正式立案。”张洪明说。

  据张洪明介绍,去年12月28日,他接受广东一投资者陈女士的委托,就*ST大地(002200,下称“绿大地”)虚假陈述一事向昆明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绿大地就虚假陈述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因虚假陈述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共计62,498.98元。据张律师说,该投资者于2010年1月分3次高价买入绿大地股票共1万多股,于同年4月陆续低价卖出,故索赔损失6万余元。

  张洪明说,此次诉讼,他们将绿大地公司列为被告。他认为,绿大地公司在上市后,被告的初始信息披露存在虚假陈述。被告的初始信息披露虚假陈述行为始于2007年首次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即2007年12月6日为初始信息披露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被告于2011年3月18日发布《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何学葵被逮捕的公告》,公告称绿大地董事长何学葵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被逮捕,首次明确指出了“欺诈发行股票”,被告欺诈上市行为被揭露,该日期为初始信息披露虚假陈述之揭露日。

  自2011年3月18日起,被告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的日期为2011年4月11日,该日期为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被告股票2011年3月18日至2011年4月11日收盘价的平均价即基准价为20.32元。

  另一方面,被告绿大地公司还存在持续信息披露虚假陈述。绿大地上市后,2007年至2009年连续3年财务会计报告虚增资产和营业收入,因此,持续信息披露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7年年报披露之日,即2008年2月19日。

  被告于2010年3月18日发布的《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中首次对被告持续信息披露中涉嫌虚假陈述进行了揭露,对投资者作出了警示,该日期即为持续信息披露虚假陈述之揭露日。

  自2010年3月18日起,被告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的日期为2010年4月20日,该日期为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被告股票2010年3月18日至2010年4月20日收盘价的平均价即基准价为24.02元。

  原告认为,她属于持续信息披露阶段的受害者,所以她要提出索赔。

  相关链接

  大庆联谊案

  2000年8月31日,中国证监会对大庆联谊作出行政处罚。随后,投资者以大庆联谊虚假陈述为由,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4年8月19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大庆联谊及其上市推荐人和主承销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在判决书中,法院认定大庆联谊实施了欺诈上市虚假陈述和1997年年报虚假陈述两个虚假陈述行为,两个实施日分别为1997年4月26日、1998年3月23日;与此相对应的,前者的揭露日为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之日即2000年4月27日,后者的揭露日为大庆联谊首次在《中国证券报》上对其1997年年报涉嫌虚假的问题进行公告之日即1999年4月21日。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支持了一审判决结果。在大庆联谊案审理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7日复函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其中对大庆联谊案揭露日、更正日的确定,明确表示了认可。

  邓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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