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1月11日消息:据《新闻晚报》报道,两名来自江西、安徽农村的男子,开着面包车,沿途偷窃电动车达到15辆。近日,胡某与彭某被浦东新区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和3年3个月,均罚金9000元;陈某被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罚金1000元。
胡某和彭某分别来自江西、河南农村。2011年6月14日晚至23日晨,胡某与彭某经预谋,驾驶一辆金杯面包车分别至浦东新区川沙新镇航城三路等地,在居民家门口、超市门口、居民车棚内、停车场,先后窃得他人停放的、不同型号的电动自行车共计15辆,价值2.3万余元。并将窃得的部分电动自行车销售给河南人陈某,而陈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并出售给他人。
2011年6月24日晨,浦东警方根据线索抓获了胡某、彭某。到案后,胡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同日,陈某接警方电话通知后等在家中接受调查,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审理期间,陈某退赔了全部犯罪所得9443.33元。
法院认为,胡某、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均已构成盗窃罪。陈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财物仍收购并销售,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胡某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彭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陈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鉴于部分被害人损失已挽回,陈某能退赔犯罪所得并自觉履行罚金刑,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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