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青(媒体从业者)
1月10日,黎庆洪涉黑案在贵阳市小河区法院继续开庭审理。10日庭审的激烈程度比前一日更甚,律师频频抗议,审判长也更加强硬,全天审判庭对辩护律师提出口头警告、训诫多达十余人次,并当场将3名辩护律师逐出法庭。(1月11日人民网、1月12日《时代周报》)
在一些人看来,这些律师胆子也太大了,竟敢为“黑社会”辩护,是不是和被告一伙的?而且还当庭抗议,赶出去还算是便宜他们呢!但是,别忘了“无罪推定”的原则,被告只是犯罪嫌疑人,可能是清白的,而律师的辩护正是“不冤枉一个好人”的保障。只有尊重律师的辩护权,才可能有公正的审判,也才能达到“打黑除恶”的目的。
从审理过程看,小河区法院显然没做到这一点。先说法院管辖权,因为这会影响到独立审判。黎庆洪涉黑案于2009年被贵阳市中院一审宣判,后被贵州高院发回重审,但重审时贵阳市却将案件放在小河区起诉和审理。在这种情况下,小河区法院的审理还能保证不是“先入为主”吗?中院曾作出的判决,它敢翻案吗?这不得不让人怀疑。
再说庭审现场,辩护律师李金星当庭向法官表示:其当事人要求公诉人回避的复议申请没有回复,继续开庭违法;在延迟开庭期间,公诉人频繁走上审判席和合议庭沟通,明显不当,显失公正。结果却是律师被驱逐出法庭。小河区法院忘了一点,如果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被随意驱逐,这很可能会导致审判公正性的缺失。
法院本是个双方拿着法条说理的地方,不能任由一方凭着权力或人情让另一方闭嘴。如果小河区法院有公正审判的决心,为何不回应律师的申请呢?要是真觉得审判能经得起检验,何不允许媒体现场录像或直播呢?这样才能起到“打黑除恶”的震慑效果。只是,当地公检法都别忘了时时照下镜子,省得“打黑”变“黑打”,“除恶”变“酿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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