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1月13日消息:据《劳动报》报道,本市从1992年开始试行企业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也同时起步。然而,一些企业工资改革尽管顺应了市场经济,而工资决定标准却没有运用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办法——集体协商、谈判。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工资集体协商作为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制度安排,必须依法规范操作,而目前国内相关立法存在着层级低、规定简、制约弱等问题,导致工资集体协商难以推动和实行。
本市工会系统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此次将分别向两会提交“关于制定《上海市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的建议”议案和提案,呼吁尽快为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地方立法。
工资集体协商急需立法
据有关数据,2011年上半年,本市各级仲裁机构受理集体劳动争议180件,其中大部分都是由经济补偿、工资支付等劳动报酬相关问题所引发。
建议指出,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一方代表与企业一方代表就工资有关事项开展平等协商的行为,是市场经济国家协调劳动关系的通行做法,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必要手段。实践证明,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开展顺畅的企业,无论工资水平高低,普遍呈现出职工满意度高、劳动关系和谐、职工队伍稳定的特点;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也得到相应提高,实现了互利共赢的良性循环。
记者注意到,市总工会在建议中特别提到一个观点——将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制度安排加以推进,对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和保持职工队伍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集体协商遭遇一定困境
上海的工资集体协商上世纪90年代起步,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在推进过程中,市总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企业联合会三家单位始终密切合作,形成合力,从1998年以来每年都联合发文,共同研究、部署、推进这项工作;围绕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市区两级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着力推进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共决机制、职工收入正常增长机制和收入分配监督保障机制建设;针对企业在所有制性质、企业规模、经济效益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性,市总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企业联合会加强分类指导,形成了行之有效的工作思路和方法。
但工作推进中,工资集体协商也遭遇一些困境:面对外资、民营企业,没有法律保障的协商束手无策;面对谈判,职工方信息缺失;面对协议履行,工资集体协商监督手段苍白无力。
建议加快单独立法进程
据了解,目前全国各省份工资集体协商立法工作都在紧锣密鼓地推进中,并呈现出从集体合同立法的统一保护到工资集体协商单独立法的趋势。
此次本市工会系统代表、委员提交的议案、提案正是呼吁市人大将《上海市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列入下一个五年立法规划,并争取列入2013年立法计划。
代表声音
人大代表严爱科:“每一次的努力都是值得的,因为它都是推动。也许这一立法未必能立竿见影,但却代表着一种方向。”
严爱科代表表示,作为国际化大都市的上海,职工工资应建立合理有效的增长机制,而集体协商可以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从法制层面保证资方善待劳动者,让职工拥有劳动的光荣感。”
人大代表黄岱列:“平等工资协商是进入市场经济后必然会出现的事物。”黄岱列代表指出,劳资双方的通常关系是雇佣,但平等同样不可或缺。
但是,在当前却存在着资方强势,而劳方弱势的局面。“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搭建劳资对话平台。”
“必须要有人要敢于跨出这一步,而不能因为存在困难就止步不前。”黄岱列代表如此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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