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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2日上午,清远市经济开发区消防大队执法人员对清远市永鸿地毯厂进行了消防安全检查。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永鸿地毯厂消防设施、器材有不同程度的损坏,消火栓内水枪水带未配置齐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消防大队监督人员当场对负责人及保安队等相关管理人员进行了消防安全教育,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永鸿地毯厂罚款五千元。
张俊 清消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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