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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飞云(左)、王建福均表示要上诉 红河州中院 钟旭 供图
矿山越界开采,引发两个老板的争斗,为老板卖命的农民“矿工”王飞云安装引爆炸药,并开枪向人群射击。昨天,王飞云等人和他的矿老板王建福,为他们的血腥行径付出了代价,虽然部分行为被法院认定为自首,但在犯爆炸和故意杀人两罪上,王飞云和王建福罪不可恕,一审均获死刑。随着一审的结束,一个内幕消息也揭开了爆炸、枪击案背后王飞云和王建福之间的“内部交易”,涉案证人透露:为了100万元,王飞云曾试图帮王建福“顶罪”。
责任认定
王建福为整个事件负责
在红河州泸西“11·18”爆炸枪击案中,泸西县“小松地”煤矿矿老板王建福是引发这次事件的主角之一,与涉黑一方郑春云势不两立,在矿山上打工的普通农民王飞云甘愿为其卖命,9人在本案中丧生,多人受伤。此案发生后,全国震惊,云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先后多次批示。
公安机关侦破此案后,王建福被红河州检察院指控爆炸罪、故意杀人罪等7项罪名,在指控中,王建福被认为是爆炸、枪击案的最高“谋划者”,要为整个事件负责,控方建议对王建福从严处理。
开庭时,王建福只承认买卖枪支,爆炸罪和故意杀人罪都是“冤枉的”,炸药的数据也不对,储存炸药没有经过他的认可。公诉人问他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否真实时,王建福回答:“我不敢说真实,我也跟你们反映过多次,在公安机关里的供述有些是真实的,有些不一定是真的。”王建福说,他右耳聋了,到公安机关自首后脑子里还是一片空白,很多话听不见。
庭审中,王建福认为案发时他不在现场,手下制造土炸弹的事情他也“全然不知”。总之,王建福和郑春云在受审时都将自己列为了“好人”,认为是受到对方“欺压”出于无奈而“反抗”。
老板和矿工都是主犯
法院认为,王建福在与郑春云一方发生矛盾后,并预见到郑春云可能采取暴力手段对付自己,起意采取暴力的手段与之对抗,之后开始雇佣保镖,购置车辆、防刺背心、头盔等工具,制造土炸弹、尖头钢管等,之后又与王飞云合谋,决定采取爆炸和枪击的极端手段对付郑春云,由王飞云在井口埋设炸药,王建福向王飞云提供了枪支和子弹,自制土炸弹等作案工具。
与此同时,本案在卷证据还证实,王建福曾多次表示过要使用暴力手段对付郑春云,授意王飞云在井口安放炸药,与王飞云商议购买枪支,用土炸弹对付郑春云。案发前,两人还使用单线联系的手机号码频繁联系。王飞云购买作案小口径步枪的11月4日也与王建福存在频繁的联系,虽然王建福在法庭上一直坚持认为自己不知晓爆炸的事情,但法院审判后认为,最能直接证明王建福参与爆炸的事实是,案发前的11月17日晚至18日上午等时段,两人均多次联系。基于上述事实,一审法院对王建福和王飞云的辩护意见没有采纳,法院认为,两人在共同犯罪中都是主犯。
性质认定
不具有任何防卫和避险
“也许就要成刀下鬼,但我不后悔。我是一个敢做敢当的人,敢杀死9个人,有的人也许杀人就尿裤子了。大胯都不抖一下,现在还敢站在法庭上的,普天下可能只有我一人。”作为爆炸案的“点火者”,或许自认为罪恶不可恕,王飞云在接受审判时才敢这样口出狂言。
一审法院认为,王飞云在案发前实施了埋设炸药、制造土炸弹,购买枪支、练习射击、构造射击孔等一系列的准备活动,对引爆炸药的位置,以及引爆炸药后进入射击位置的线路等都进行了精心设计。
在明知“小松地”煤矿属于高瓦斯煤矿,安放炸药会对煤矿工人生命构成重大威胁的情况下,仍然在距离井口不到5米的工棚内安置大量炸药,在郑春云一方来到煤矿后,完全无视井下矿工的生命安全,悍然引爆了多达24千克的炸药。
法院认为,两王的行为是完全无视他人生命安全的极端行为,其行为不具有任何防卫和避险的意图,两人关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辩护意见没有得到法院认可。
部分罪行自首不能抵罪
一审刑事判决书长达90页,共5万多字,罗列了王建福等26名被告人的起诉及辩解情况、证据材料、法院查明的犯罪事实等。
昨日,红河州中院在大法庭对王建福、王飞云、王永林等10名被告人进行公开集中宣判。同一时间,红河州中院派出审判人员,对另外的16名同案被告人在其羁押地进行了公开宣判。
法院认为,王建福、王飞云无视国家法律,肆无忌惮地用极端暴力手段以暴制暴,其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应严惩,虽然本案的被害人一方有过错,且案发后王建福赔偿了被害人因伤住院的全部费用,及死者部分丧葬费,但一审法院认为不足以从轻处罚。
庭审中,王建福表示自己在案发后主动从开远前往弥勒县公安局投案,有自首情节,其辩护人也提请法庭注意王建福的自首行为。法院认为,王建福虽然主动投案,但一直拒绝供述参与爆炸及故意杀人的事实,其所犯的爆炸和故意杀人两罪不属于自首。
法院对王建福在投案后对其所犯的非法制造、买卖、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以及非法持有枪支的主要事实做了供述,法院对这些犯罪事实依法认定为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一审判决
法院以爆炸罪判处被告人王建福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制造、买卖、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以被告人王飞云犯爆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制造、买卖、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王永林被以犯爆炸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被告人也获得了相应刑期。
面对死刑判决,王建福当庭表示要上诉。和庭审时一样,宣判时王飞云依然很嚣张,他说“11·18”案件是“神话”,他要上诉。被判处9年刑期的被告人张宏认为对自己的量刑过重,也表示要上诉。其他包括被判处死缓的王永林在内的7名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
证人证言
为100万 王飞云帮老板“顶罪”
判决书显示,证人程某在证言中称,王飞云在案发前就对程某说要在2号井井口埋三包炸药,如果郑春云的人来矿上闹事,王飞云就引爆炸药,王飞云告诉他,王建福知道这件事,拿100万给他让他守好矿井。
程某透露,当时他劝过王飞云,但王飞云说:“反正即使我被警察抓进去了,也要过好几个月才会判刑,在这期间我会向家人打听王建福是否拿过钱给他们,如果在我判刑之前王建福把100万元拿给我家人,那我就自己去背罪,如果王建福在我被判刑之前没拿100万元钱给我家人,等开庭的时候我就要把王建福的事情抖出来。”
程某还证实,在2010年11月17日晚,王飞云来到他的宿舍,他听见王飞云跟王建福打电话时说:“五哥,这事你考虑好了,我拿自己的命跟他们玩。”
生活新报 记者 熊波 通讯员 岳万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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