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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新的供水条例规定:催缴物业费不能停水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1月15日10:24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济南1月15日消息(记者桂园)山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正式审查批准了《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这个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新的供水条例规定,催缴物业费不能停水。

  这个供水条例规定,单位用户自行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由单位负责管理,也可以委托供水企业进行管理。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管理;原有居民住宅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可以交供水企业管理。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合格的,颁发运行管理合格证书。

  供水条例新增“用户权益保障”内容,规定供水企业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张贴告示等方式,公告计划停水的原因、时间和范围。供水企业因自身责任造成供水管道跑水,给用户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用户对催缴水费通知有异议、对供水企业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投诉。

  供水条例明确指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不得因用户欠交物业管理费用或者其他原因中止对用户的供水。供水企业应当不间断供水,并且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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