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债主达成和解;法院称今后类似情况不仅可拘留,甚至可刑事追责
新快报讯记者 刘倩 通讯员 穗法宣报道
昨天下午,记者从广州中院得到确切消息,此前备受争议的影视投资人邓建国欠债不还被拘留一事,于本月13日有了“圆满”的结果,邓建国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债权人)人民币225万元,双方达成和解,就此宣告案件顺利执结。
邓建国还225万与债主和解
据广州中院执行二庭负责具体邓建国案执行工作的饶法官介绍,1月13日上午,邓建国、广东巨星影业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黄某达成书面和解协议,由邓建国支付225万元后,双方和解。
当天下午,在执行法官的现场监督下,邓建国一方将相关款项转入申请执行人的个人账户内。13日下午18时左右,申请执行人查询后确认已经收到225万元,同意法院以“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的事由结案。
在执行法官的见证下,双方正式同意就此了结相关纠纷,并对法院工作表示了理解和支持。申请执行人黄某表示,对执行过程和结果“很满意”。
今后对“老赖”们将照此办理
对于邓建国为何终于愿意还钱,广州中院执行一庭副庭长符锐兰称,邓建国在白云机场被拘留后,通过其被当场扣押的银行卡,法院冻结了其两百多万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其提供的线索,法官采取了一系列的快速运作,查封了一辆奔驰汽车和一批机器设备等。虽然邓建国在拘留期满后,对查封的银行账户一度提出执行异议,称该账户是他人名下,并非是其个人财产,但广州中院执行一庭在对相关情况证据进行审查后,于上周将其异议驳回,让其侥幸心理破灭。高压之下,邓建国服从了法院的裁定,愿意将账户内的资金转给申请执行人。
符庭长表示,“加大对规避行为的惩罚力度已经成为共识,今后遇到类似情况一定会照此办理,不仅可以拘留,甚至我们还会考虑启动刑事追责程序。”
提高失信行为的社会成本
邓建国案历经一波三折,最终被迫认账还债,是不是法院2010年新出台的“限高令”制度在其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对此,广州中院执行二庭副庭长李强表示,“其实,‘限高令’是法院强制执行手段的一种,本质上与限制出境、查封冻结等措施相同,这次效果特别有力,关键在于执行联动机制真正让法院‘强硬’起来,如果没有联动部门的大力协助,仅靠法院一家的力量显然是不够的。要加强联动机制力度、对‘老赖’用猛药、提高失信行为的社会成本,让‘老赖’在社会上寸步难行,才是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途径。”
回顾
借钱不还高消费被拘
●2007年5月,拍电视剧《公主出山》向黄某借钱200万
●2008年7月,邓建国到期未还,黄某提起仲裁
●2009年6月,仲裁委裁定邓建国偿还本息及违约金
●2009年10月,黄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09年11月,法院向邓建国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通知书
●2011年6月22日,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2011年10月15日,在白云机场拘留邓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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