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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鉴定结论“打架” 股份转让书未明真假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1月17日08:20  南方日报

  

  本月11日,56岁的黄国安再次出庭,他已整整打了3年官司。这位高大的汉子睁圆双眼诅咒着:“作假,会死的!”

  黄国安是清远一家矿山的股东,其生意伙伴梁世飞依据一份有其签名的《股份转让协议书》,要求他支付21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黄国安不承认自己签过这个名,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却认为这是他的签名;黄国安不服,自己找了一家鉴定机构,鉴定结论认为这不是他的签名。

  黄国安又求助于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该中心复函认为,无法对鉴定结果给出明确的审查意见。

  历经原审的一审、二审;再到重审的一审输官司,目前官司已经到了重审的二审阶段,黄国安申请重新进行笔迹鉴定。法官表示,将由合议庭讨论后再决定。

  股份转让书真假难辨

  庭审的焦点,围绕着一份有着黄国安、蔡国富和梁世飞3人签名的《股份转让协议书》展开。

  2009年4月13日,梁世飞将黄国安和蔡国富告上了法庭。梁世飞起诉称,2007年2月10日,他与黄国安、蔡国富签订《关于合作开采广西东兰县兰木乡富源石材采石场协议书》。在协议中约定黄占34%的股份,蔡占33%的股份,梁占33%的股份。2008年1月12日,3人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将梁世飞在东兰县一号矿的所有股份转让给黄蔡两人,转让价为250万元,但黄蔡现两人只支付了股份转让款40万元,尾款一直未付。

  黄国安辩解称,《股份转让协议书》属梁世飞伪造,他从未与其签订相关的协议。40万元也不是按约定付给梁世飞的钱,而是深圳市汉玉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转让款。

  2009年6月4日,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委托广东天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笔迹鉴定。2009年7月27日,清城法院收到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结论为:《股份转让协议书》中“黄国安”、“蔡国富”的签名,与法院提交的签名样本是同一人书写。

  黄国安不承认自己签过这个名,也不服这份鉴定结论。随后,他自己找了另一家鉴定机构,得到了完全相反的笔迹鉴定结果:“黄国安”签名字迹与黄国安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案件发回再审还是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黄国安输了官司,他不服提起上诉。2009年12月7日,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1月21日,黄国安、蔡国富向省高院申请再审。2010年6月1日,省高院指令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2011年4月,韶关中院作出民事裁定,撤销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和清远市中院关于此案的民事判决,发回清城区人民法院重审。2011年10月11日,清城区法院对案件进行了重审判决。判决认为,黄国安、蔡国富提供的《广东财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是被告单方委托的鉴定,程序不当,该鉴定结论法院不予采信,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法院对《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黄国安、蔡国富应支付给梁世飞210万元及利息。

  黄国安再次上诉。

  当事人强烈要求重新鉴定笔迹

  在本月11日的法庭上,法官提出质疑:在2008年1月12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后,梁世飞为何又在2008年6月30日签订了解除合作协议。梁世飞的代理律师表示,股权转让协议只是转让1号矿33%的股份,不是转让所有的权益。

  黄国安在法庭上说,“股权转让协议不是我们签的,是造假的,我强烈要求进行重新鉴定。”当庭法官表示,是否重新鉴定由合议庭讨论后再决定。黄国安对记者表示,既然几次鉴定说法不一,希望法庭能同意委托中国最知名的笔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还他一个公道。南方日报记者 戎明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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