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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百吨假盐 雇工被判入狱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1月18日08:15  南方都市报

  

  南都讯 记者卫学军 陈伟华通讯员黄彩华 帮黑心老板生产假冒伪劣食品,工人也可能面临牢狱之灾。东莞长安的两名工人生产出100多吨假盐,近日,两人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入狱两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38岁的湖南男子张某爱、39岁的四川男子徐某利受雇于他人,以长安镇厦岗社区厦岗码头一作坊为窝点,加工不合格食盐。他们先把该食盐分装到假冒的“粤盐”牌食用盐包装袋中,再交由陈某斌、王某青(均另案处理)运走、销售。

  从2010年11月1日至23日,两人生产、包装假冒“粤盐”牌食盐约5300箱(重约106吨),张、徐从中获取1元/箱(不加碘)或1.2元/箱(加碘)的加工费提成。

  2010年11月24日,东莞市盐务局接群众举报后,联合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张某爱、徐某利,查获生产加工的机器、假冒“粤盐”牌食盐等一批。

  鉴于两人均是受雇佣参与犯罪,从事简单加工,领取少量加工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参与时间较短,归案后能认罪伏法,依法应减轻处罚。法院遂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说法

  帮人造假 一样要担责

  庭审中,被告人张某爱、徐某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表示认罪。

  张某爱辩解称,自己只是打工的,不知道加工的是假盐。张某爱的辩护人还提出,两被告人均是受雇于老板打工,没有投资,也未与老板达成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协议,不具备非法经营的共同犯罪故意;一般人只知道食盐是专卖物品,并不清楚其生产情况,对违反食盐专营的惩罚应着眼于打击主犯,而张某爱只是打工,应为无罪。徐某利没有提出辩解意见。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爱、徐某利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不合格食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同时还侵害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

  法院还认为,任何人不能以不知法律规定作为无罪的抗辩理由。虽然本案两被告人仅从事加工行为,但其对于非法加工国家专营的食盐以及用于销售均是明知的,与雇工的老板具有非法经营食盐的共同犯罪故意和共同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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