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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立法保护内伶仃岛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1月19日08:16  南方都市报

  

  南都讯 记者朱倩 《深圳市内伶仃岛———福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日前获市政府五届四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确定将用“严格保护、科学管理、限制开发的原则”,替代原有的“合理利用”原则。同时,禁止在保护区兴建宾馆、休闲娱乐设施,禁止在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放飞风筝、孔明灯及其他影响鸟类生存的飞行物,违反规定将被处以少则500元、多则1000元的罚款,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处以5000-10000元的罚款。

  保护基本原则为“限制开发”

  据了解,广东内伶仃岛———福田自然保护区建于1984年10月,1988年5月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约921 .64公顷,它由内伶仃岛和福田红树林两个区域组成,是深圳市唯一一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政府明确内伶仃岛归属深圳管辖后,深圳市开始修订原有的《深圳市内伶仃岛———福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此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规定》,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内伶仃岛,明确了保护的基本原则,用“限制开发”替代了原有的“合理利用”。根据动植物资源和濒危动植物的分布情况,将自然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并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兴建宾馆、休闲娱乐等与管理和保护无关的设施,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内兴建基础设施或者临时设施。

  将控制每天进保护区人数

  根据《规定》,上岛开展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和科普教育活动应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但将实行人数总量控制,保护区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天进入保护区的人数上限。未经批准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处1000元罚款,经劝阻仍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但不服从管理,且违反自然保护区具体管理措施,经劝阻仍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

  《规定》还提出,禁止在保护区从事捡卵、捉雏、毁巢、采药、烧烤等行为,禁止在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放飞风筝、孔明灯及其他影响鸟类生存的飞行物,违反规定将被处以少则500元、多则1000元的罚款,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处以5000-1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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