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区报讯 备受关注的天津许云鹤与王秀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19日上午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二审判决驳回许云鹤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2009年10月21日,在天津市红桥区红旗路,天津市民许云鹤与王秀芝发生纠纷。年近70岁的王秀芝称自己被许云鹤驾车撞倒在地;许云鹤则认为自己没有撞人,他主动停车,下车搀扶,是助人为乐。2011年6月16日,天津市红桥区法院一审判决许云鹤赔偿王秀芝10.8万余元人民币。许云鹤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本案争议焦点是王秀芝的腿伤是否为许云鹤的驾车行为所致。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与事故现场图、照片、勘验笔录、当事人述称等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王秀芝腿伤系许云鹤驾车行为所致,许云鹤的驾车行为与王秀芝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钟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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