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新闻 时间: 2012-01-21来源: 信息时报 作者: 廖喜张 幸琦昕
信息时报讯 (见习记者 廖喜张 记者 幸琦昕 通讯员 岳佳综) 为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精神,近日省物价局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下发《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2〕22号),全面清理规范我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
车辆救援移交交通部门
《通知》指出,经省政府同意,我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管理工作由公安交警部门移交交通运输部门,具体救援服务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统筹组织实施。各级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要按各自职能加强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指导,确保车辆救援服务主体尽快完成过渡。《通知》明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违章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费用。
救援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通知》规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制定车辆救援服务标准和规程,并定期组织专职救援队伍培训和演练。要将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及救援电话等服务信息通过门户网站、收费站及服务区公示牌、电子信息板向社会公示。接到车辆求助信息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调度指挥就近的救援车辆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事故车辆原则上拖移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就近出口的地点停放。故障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处或服务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
《通知》明确,我省高速公路(含快速路)事故、故障车辆救援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收费仍按原规定执行。停放拖移车辆的地点属于专用停车场地,需要收取停车费的,停车收费标准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其中,对在交通事故处理期间的车辆,应适当减免停车收费。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适当增加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的投入,确保车辆救援服务的公益性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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