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记者 李海强 报道 新快报记者昨日了解到,因涉嫌受贿人民币91.5万元、港币15万元,佛山市规划局原副局长兼高明区分局局长谢安华日前被法院以受贿罪处以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谢安华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谢安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对于谢安华声称他是自首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谢安华是在办案机关掌握其犯罪线索后对其进行调查谈话期间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不构成自首,但可酌情从轻处罚;此外,谢安华还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等立功表现,但不属于重大立功,依法可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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