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心网讯(首席记者 郭倩)《自治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于2月1日起试行。《办法》规定,新疆县级以上政府应依法设立并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其中还明确规定,价格调节基金用于支持蔬菜生产流通的比例原则上不应低于基金总额的30%。
据悉,调节基金总额将根据政府价格调控目标,结合市场发展趋势以及价格调节基金年度预算规模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同级价格调节基金的申报和使用,并定期向社会公告。自治区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用于全区性的市场价格调控和对各地区间的平衡、调剂,重点向南疆三地州等困难地区倾斜。
“准确的说,从1994起,新疆各地都先后设立过价格调节基金,2003年因种种原因取消了,这次建立应该算是恢复。”昨日,自治区发改委经济研究院价格所所长刘春宇说。
对于价格调节基金,刘春宇认为其在增强政府调控价格效果意义重大。一方面,在政府采取价格干预,生产者、经营者在执行国家相应的价格政策时,遭受经济损失,可以通过该基金予以适当补偿。另一方面,在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时,可给予生产者、经营者适当补贴,以保障正常的市场供应。
除了上述两个方面,当基本生活品价格大幅上涨时,也需要通过该基金对低收入困难群体给予临时价格补贴。
此外,该基金还将在遭遇天灾需要恢复生产、提振市场信心等方面发挥作用。
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已是普遍做法。国内是广东省率先自上世纪80年代末首先设立。据不完全统计,到2010年年底,全国已有近500个大中城市建立价格调节基金。
刘春宇分析,依照目前《办法》,新疆的价格调节基金是由各级政府安排,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属于各级政府通过筹措财政性资金的筹集模式。“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要根据其积累规模,坚持收支平衡、不搞赤字。同时,应采取应急使用,抓住重点,把钱用在刀刃上,否则,很难达到预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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