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晓鸣:我们注意到这方面的报道。但是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法院审理过程中,都没有发现任何所谓与“银监会关注此案”及地方行政干预有关的情况,吴英辩护人的说法完全没有根据。法院审理中也没有发现政府部门的干部写信或以其他方式上书要求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的情况。
吴英案判决符合中国法律和死刑政策
法院查明:2005年3月,吴英以合伙或投资等为名,通过高息集资,于2006年4月成立东阳本色商贸有限公司,而实际上此时的吴英已负债1400余万元。
吴英用骗来的5000万元注资成立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接着又以同样的方法先后成立9个公司,并组建本色控股集团。
这些公司大都未实际经营或亏损经营,但吴英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虚假宣传等方法,骗取更多的社会资金。
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间,吴英非法集资77339.5万元,用于偿还集资款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汽车及个人挥霍等,至案发尚有38426.5万元无法归还。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吴英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余元, 实际骗取3.8亿余元。一审法院判处吴英死刑符合我国的法律和死刑政策,所以二审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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