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漫眼看世相
2011年11月,孔维清在盐田区大梅沙京基喜来登酒店谋得一份工作,但单位要求其出示无犯罪记录证明,单位人事部通过盐田梅沙派出所查询获知,孔维清有案底。孔维清称照片明显不是自己的,怀疑是因身份信息被盗用所致(见昨日《南方都市报》)。
在深圳谋求一份工作,为何要出示“无犯罪记录证明”?法律从未要求公民求职时必须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即便有过犯罪记录者,谁也无法剥夺公民的劳动权利,这种与《劳动法》明显相悖的规定,为何不能退出历史舞台?
出示“无犯罪记录证明”是“身份论”时代的产物,诞生之初就没有充足的法律依据。“无犯罪记录才能谋求一份工作”,所依据的只是陈规陋习,且不说一纸证明并不能万事大吉,更关键在于这看上去更像是“不平等条约”,而且是在最大利益相关方———劳动者缺乏话语权的情况下,单方面订立、强加于人的霸王合同。事实上,与法律相抵触的规定无效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可这些“老皇历”“只有生,没有死”,有关部门并不主动清理,也无人宣布作废,任由其继续发挥效力,成为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恶规”。
作为走在改革前沿的深圳,何时考虑抛弃这种错误的“路径依赖”? □刀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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