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恼捍�2月15日起,国家赔偿不受理,要出具决定书。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下称《立案规定》),作出上述规定。该《立案规定》自2012年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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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 记者陈宝成 发自北京 从2月15日起,国家赔偿不受理,要出具决定书。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下称《立案规定》),作出上述规定。该《立案规定》自2012年2月15日起施行。
这一司法解释根据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针对法院审查处理的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审查机构及有关立案标准等问题予以统一规范,旨在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保证法院及时、准确审查受理国家赔偿案件。
《立案规定》的一大亮点是,对不予受理的情形加以限定和给予救济。为避免赔偿义务机关以不予受理赔偿请求人申请的形式规避赔偿义务,以及限制部分赔偿义务机关既不受理,也不给予其他救济的情形发生,《立案规定》一方面限定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法院对赔偿申请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出具决定书,并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另一方面对于不予受理的情形给予程序救济,规定赔偿请求人对复议机关或者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法院作出的决定不予受理的文书不服,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予以审查立案。同时还规定,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原不予受理错误的,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必要时也可以交由复议机关或者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法院作出决定。
此外,《立案规定》还明确了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标准,以列举的形式对不同情形下的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条件加以规定,使得立案标准更为简明扼要,易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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