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提出,对无主的拾获财物,在拍卖后将拍卖款的10%奖励给拾遗者;对有主失物,失主可自愿按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者。这一将拾金不昧“有偿化”的规定,在社会上引起不小的争论。
规定
拾金不昧不“白干”
按照《规定》,在街上或公共场所拾获的财物,应立即送交当地公安派出所,由派出所公开招领,期限15天;逾期无人认领的,由派出所送交所属区(县级市)公安分局再招领,期限30天;逾期仍无人认领的,则由区公安分局送交市公安局拾遗物品招领处;拾遗物品招领处应继续公开招领90天,逾期无人认领的,按有关拍卖市场交易管理的规定,进行拍卖并将款项上缴地方财政。
《规定》指出,认领失物时,须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足以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失主领回失物时,可自愿将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的单位或个人。如果没有找到失主,对拾金不昧的个人,可按拾获财物价值的10%的金额给予奖励。
解读拾得人应有报酬请求权
广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相关警员认为,社会应鼓励拾遗者将拾获物品交给招领机构,这样失主丢失的东西才能有处可寻。怎么鼓励?就是给一定比例的利益,让他们有积极性。
其次,考虑到拾得者首先要妥善保管物品,还要打电话找寻失主、将拾物交到公安机关,拾得人耗费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应有报酬请求权。遗失物的所有权人、遗失人,应向拾得人支付相当于遗失物价值10%的报酬。
“在多年工作中我们发现,出租车司机因职业关系是拾遗物品最多的群体,很多经常捡到失物的出租车司机也认为,若法律对招领酬金予以肯定,将会是一件对双方都有益的事情。”该警员说,如果新规定“失主领回失物时,可自愿将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的单位或个人”出台后,失主可以以此为参考,自愿奖励拾遗者。
拾遗到的贵重物品又无人认领,拾遗者如何得到奖励?“贵重财物交到拾遗物品招领处后,过了一定时期无人认领,将会被拍卖,按照拍卖后的金额奖励拾遗者”。
■ 延伸阅读
关于拾物有偿问题,日本法律明文规定,接受物品返还的人应向拾得者给予物品价值一定比例的酬金;德国民法典则规定,在遗失物价值不低于100马克时,捡物者有权获得报酬。“拾物有偿”在许多国家和地区被法律采纳。
我国的《物权法》也规定了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但对其中的“必要费用”,没有明确具体规定,意味着把这个皮球踢给了道德。我们提倡拾金不昧,但现实中往往是拾物者除了承担义务外一无所获。
■ 网友声音
你愿有偿做好事吗
在对网友进行的调查中,有网友认为,在公众的思想道德觉悟还不是特别高的情况下,完全靠道德舆论的力量维持拾金不昧的善行并不太现实。有偿失物招领也不失为一种次优选择。
但是,也有网友认为:拾金不昧一直被视为道德范畴的问题。当拾金不昧需要有偿的时候,它就标志着,道德正在沦陷。羊城晚报一键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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