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涂峰 已实行20年之久的92年版《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已过有效期。目前,广州市公安局公布了新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的征求意见稿,保留了“对无主的拾获财物,在拍卖后将拍卖款的10%奖励给拾遗者”等条款。
早在1992年3月19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就发布《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其中规定“失主领回失物时,可以自愿遗失物品价值百分之十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的单位或个人”:“对拾金不昧的个人,可按拾获财物价值的百分之十的金额给予奖励”。这种通过奖励方式鼓励拾金不昧者的规定在当年颇为亮眼。
目前,广州市公安局公布了新规的征求意见稿,经过对比,记者发现,意见稿与之前的规定只字未改。为何重新征求意见但未见修改?记者了解到,92版的规定已过了有效期。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规定,假如旧规续期,还是需要在起草部门或者政府的门户网站上公开行政规范性文件文稿,向公众征求意见。
广州市民可于2月19日前向广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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