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4次抗诉,认为当事人有罪。云南铁路运输法院和云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均两度开庭审理,判定当事人无罪。近日,原云南省广大铁路维修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注:现已更名为云南省铁路建设工程公司)楚雄宝润分公司(以下简称宝润分公司)经理刘晓晶涉嫌贪污一案引起广泛关注。
从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和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分别作出的两份《刑事判决书》来看,这起案件的矛盾焦点在于:刘晓晶与工程公司之间究竟有没有形成承包合作关系,其有没有构成贪污?这起案件经检查机关4次抗诉以后,目前仍在审理当中。
事件 国企分公司经理被控贪污罪
事情发生在2007年,时任宝润分公司经理的刘晓晶,被指控涉嫌贪污罪,于2007年1月23日被逮捕。
1975年出生的刘晓晶,大学文化。他在博客中称:2001年11月以来,他本人就任宝润分公司经理。但宝润分公司自成立以来,由于一直没有固定的业务,经营状况十分不好,基本处于停业状态。
2002年7月31日,工程公司下发了云铁维字[2002]24号文件,决定对宝润分公司作停业处理,除刘晓晶之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均被安排到了其他部门工作,设备移交工程公司管理。此时宝润分公司仅有刘晓晶一人。
“2002年8月28日,由于宝润分公司停业,所以本人才向工程公司党政领导写了‘关于货运代办项目对外承包的请示’。”刘晓晶在博客中写道,2002年8月30日,工程公司下发了云铁维字[2002]27号文件:“关于货运代办项目对外承包请示的批复”。该文件明确批复:原宝润分公司提交的请示已收悉,经2002年8月30日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此项目由刘晓晶同志具体负责,试经营三个月(9月1日至11月30日止)。试经营期间,公司不收取任何费用,有关货运代办项目方面的所有工资及其它费用自理,三个月后视情况待定。特此批复。”
2002年8月30日“批复”下达后,从9月1日开始,工程公司就停发了刘晓晶的工资及一切办公费用。但问题出在,到试经营期满后,这件事情就一直没有了下文。到2006年2月,刘晓晶将宝润分公司的货运代办项目经营了3年多时间。
2006年12月,工程公司以“涉嫌贪污”罪名为由,开除刘晓晶公职。
2007年1月23日,刘晓晶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方指控刘晓晶在任职期间采取代办费不入账、少入账的方式,截留侵吞公司代办费用10.22万元。
贪污金额 从10万追加为18万
这起案件开庭,刘晓晶的辩护人首先对本案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这起案件最终由云南省高院作出裁决后,由昆明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案件管辖权确定以后,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分别在2007年6月到11月间,3次开庭对此案进行审理。但鉴于案情复杂,后经公诉机关两次建议延期审理后,2007年9月,公诉机关决定追加刘晓晶涉嫌贪污8.02万元的起诉,并撤销了对刘晓晶具有立功表现的认定。
至此,公诉机关指控刘晓晶涉嫌贪污的款项共有18万余元。
在公诉机关指控的事项里,这18万余元款项分两部分构成,其中10.22万元为2002年5月至2006年,刘晓晶在担任宝润分公司经理期间,开展代办车皮运输业务,共收取车皮代办费14.4万余元,但其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收取代办费不入账、少入账的方法截留侵吞其中10.22万元。
而另一笔8.02万元的款项为,2003年初,刘晓晶代表宝润分公司与楚雄州某二级公路建设工程指挥部签订了一份“沥青装卸、保管合同协议书”。为套取现金,2003年3月,刘晓晶与刁某虚签订了另一份“沥青装卸、保管合同协议书”。等2003年7月,楚雄某二级公路建设工程指挥部向宝润分公司支付了沥青仓储服务费12万元后,刘晓晶以支付刁某承包队民工工资的名义虚列支出,套取现金8.02万元予以侵吞。
公诉机关认为,刘晓晶的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人 案件属于民事纠纷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刘晓晶的辩护人曾在开庭时提出,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一项10.22万元,自2002年8月至2006年2月期间,刘晓晶的身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工程公司没有发给他一分钱工资和办公经费,其是自主经营,自苦自吃。所以,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10.22万元是刘晓晶的合法收入,案件则属于刘晓晶和工程公司之间的民事纠纷。辩护人认为,本案存在承包关系,刘晓晶对宝润分公司存在劳务型承包,在货运代办项目中享有较大的自主权和承担较大的责任,承包目标的指向是工资和其它费用,所以刘晓晶不具有贪污罪的主体资格。而3个月的承包期届满后,工程公司未向刘晓晶支付过工资和相关费用,两者的关系仍然是承包关系的延续。
辩护人认为,基于承包关系的存在,刘晓晶没有必要利用承包所获得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占有其个人劳动所得。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项8.02万元,辩护人提出,这笔款项为工程公司经理穆某安排刘晓晶从宝润分公司财务取出,其中的7.5万元已被穆某拿走,余下的被刘晓晶用于公务。在刘晓晶拿钱给穆某的过程中,有证人亲眼所见。刘晓晶的辩护人认为,对于这笔款项的指控,也不应当得到法庭的支持。
一审 刘晓晶不构成贪污罪
这起案件经过审理后,昆明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的行为。
关于起诉书第一项指控刘晓晶贪污10.22万元的指控,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认为,刘晓晶具体负责货运代办项目在3个月试经营期满后,工程公司从未就此事进行过讨论和决定,也没有向宝润分公司拨付过有关货运代办项目的办公经费和刘晓晶的工资。在2002年8月以后,宝润分公司只有刘晓晶一名职工,公诉机关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工程公司参与货运代办项目的投资、管理和承担经营风险,未能准确区分出由此产生的成本和利润如何承担及分配。
因此,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认为,本案中,刘晓晶是否占有公共财务以及占有公共财务的事项尚不明确具体。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不具有排他性,不能形成证据锁链,尚不能证明刘晓晶的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关于起诉书第二项对刘晓晶贪污8.02万元的指控,昆明铁路法院认为,本案中主要证人的证言互相矛盾。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不具有排他性和确定性。
2007年11月,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判决刘晓晶无罪。
检察院 4次抗诉 案件仍在审理中
法院一审对刘晓晶作出无罪判决以后,昆明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了抗诉,认为刘晓晶贪污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错误,从而导致判决结果错误。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的支持抗诉意见提出,本案不存在刘晓晶与宝润分公司之间的承包关系,一审判决对刘晓晶贪污10.22万原公款部分的认定事实错误。此外,一审判决对刘晓晶贪污8.02万原公款部分认定事实错误,检察机关认为,刘晓晶采用欺骗的手段从宝润分公司财务套出8.02万元公款后,存入个人银行账户,其贪污的行为已经实施终了,至于赃款如何处分,赃款的最终去向并不影响贪污罪的构成。
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立案以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过审理后,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仍然认为,昆明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刘晓晶构成贪污罪的证据不足,不能成立。2008年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然而,这起案件并没有因此尘埃落定。云南省检察院随后向云南省高院提出抗诉,省高院于2008年11月作出再审决定,指令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后,认为本案二审裁定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发回昆明铁路运输法院重新审判。
2009年,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再审此案,再次宣判刘晓晶无罪。但无罪判决后,昆明铁路运输检察院又一次提起抗诉,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审理后,依然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2009年,刘晓晶发博客称,2009年6月,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向其本人送达了取保候审决定书。而2009年7月,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再审此案后,再次宣判其本人无罪。但无罪判决后,昆明铁路运输检察院又一次提起抗诉,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审理后,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近日,这起案件在网上引起了广泛关注,据工程公司一名代理人表示,目前,检察院已经第4次对本案提起抗诉,省高院也于去年11月开庭对这起案件进行审理。目前,本案仍在审理中。
目前,检察机关再次提起抗诉,本案仍在审理中。
刘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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