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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发银行

指称违规收费 供应商告超市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15日08:16  南方都市报

  

  南都讯 记者李亚坤 “卖了370多万元的货,对方扣了服务费、仓储费等各种费用就达到129万元。”2011年8月,河北一家从事毛巾生产的公司将深圳某超市告上法庭,指称公司在给该超市供货时,对方巧立名目乱收费。日前,该公司代理律师向南都记者诉称,该超市违反国家相关管理规定,涉嫌不公平交易,对此,该家超市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案尚在审理中,不便披露相关情况。

  该公司代理律师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有名介绍,该公司在2009年4月1日和2010年1月1日与深圳一大型连锁超市签订了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在合同中,双方约定,超市通过自行开发的电子商务平台下发订单,供货商则将货物送至超市指定地点,货款按购销60天进行结算,合同期满3个月结算货款。

  刘有名介绍说,两年合作下来,该公司发现共向对方供货547万元,对方退货171万元,共销售了370多万元的货物,但超市扣掉的各种费用就达到129万元。“这意味着老百姓在超市购买该公司这款毛巾,假如标价是1元,超市就拿走了4角钱。两年合作下来,供货商不仅不赚钱还亏钱。”刘有名说。

  刘有名向南都记者提供了该公司与超市签订的协议。协议显示,企业进入超市后,需要支付费用名目繁多,包括司庆促销服务费、店庆促销服务费、年节促销费、无条件目标返佣、新供应商培训服务费、新品宣传服务费、新品首单折扣、新店首单折扣、新店促销服务费、新店商品配置费、铺面形象维护费、品牌促销服务费、信息服务费、彩页海报宣传费、购货折扣、仓储管理服务费、物流服务费等十几项费用。

  刘有名介绍说,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在2 0 0 6年颁布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明文规定,零售商不能滥用优势地位从事不公平交易行为,诸如强迫供应商无条件销售返利、强迫供应商购买指定的商品或接受指定服务。

  据悉,针对大型超市违规收取费用问题,年前,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就联合印发通知,决定自2011年12月至2012年6月在全国集中开展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此次清理整顿主要针对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向供应商违规收费的超市、百货店、电器专业店等大型零售企业及其下属门店。通知显示,清理整顿工作主要包括零售商自查自纠、有关部门联合检查、督促整改存在问题、推动建立长效机制等步骤。深圳有零售企业表示,目前已在自查。

  ■相关案例

  变相入场费一审判退还

  事实上,超市类似的收费行为不鲜见。南都记者获得的一份罗湖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显示,深圳鸿某源实业公司在2011年将深圳某大型连锁超市诉上法庭。2011年8月,法院一审判决,超市向供货商退还不合理收费共计57万元。这包括公共服务费、D M促销广告费、节日促销费、信息服务费、促销费、赞助费、罚款、银行贴现费用等。

  这份判决书显示,2009年12月底,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专柜经营合同书,约定由原告在被告开办的八所超市内租用专柜经营蔬菜和水果,合同期一年。根据这八所超市的不同情况,原告需要支付不同的场地使用费用,以及公共服务费,还有D M广告促销费用等名目繁多的费用。其中一项赞助费多计76000元。

  判决书显示,超市收取的415000元公共服务费用,即属于国家明令禁止收取的“入场费”,被一审法院要求退还。相关的广告费、促销费和信息费等,由于超市并未举证证明提供了相关的服务,也被要求退还。76000元的赞助费也属于《公平交易办法》禁止收取的费用,超市被要求退还。14446.15元的银行贴现费,一审法院认为,因为是被告用案外人票据向原告支付款项而产生的银行贴现手续费,属于应由零售商自行承担的费用,被告将其转嫁给原告,属于不合理费用,应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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