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买了第一城F组团18层以上的一处房产 因买房合同无法备案不能取得产权证
新闻回放:近日,本报报道了第一城F组团开发商逾期交房,园区建设未完成就给业主办入住等一系列问题。
首次报道题目:《第一城业主入住后仍住“工地”里》
晨报讯(记者 王侠)落户口、迁保险、报采暖费、孩子上学……
对于很多在沈阳买房子的外地人,只要拿到房产证,按程序正常办理,这些事情都不是啥难事。
但对于在第一城F组团购买了18层以上房子的外地人来说,这些都是难上加难的事情,张女士就是其中一位。
业主:买房合同无法备案
2010年4月份,张女士选中了第一城F组团高层住宅的一套80多平方米的房子,并和第一城开发商新恒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第一城”房屋认购书》。
之后,张女士耐心等待着第一城售楼处通知她去签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但一直没等到通知。
“我买房交的是全款。”直到当年的11月份,张女士补交了1万多元的“增加面积”费用,才和新恒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签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记者注意到这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有这样的内容:“不以任何时间、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法律权利。”
“这不就是强行规定吗?”张女士说,“你要是想要房子,想要钥匙,你就得签。”
“我妈这么大岁数了,攒一辈子钱买这么一个房子。我想,签就签吧,最起码房子是我的,我先住上。”张女士说。
但张女士拿到了新房钥匙之后,并没有像许多办理入住的业主一样开心,因为她和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在房产局备案,因为F组团18层以上房子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就更谈不上取得产权证了。之后的“在沈阳落户”、“迁保险”的事情就更谈不上了。
张女士说,每次交钱,开发商给她开的都是收据,直到现在也没给换成发票。她现在最大的愿望就是合同能在房产局备案,想尽快拿到产权证。
律师:合同未备案可能出现“一房二卖”
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飞表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一款(五)项规定,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另外,王飞律师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取得预售许可证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开发商与购房者约定可以没有预售许可证,进而排除自己责任的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
同时,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开发企业未按本办法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预售、补办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对于开发商至今没有给张女士开具正规发票的情况,王飞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一款(一)项规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王飞提醒张女士,《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经备案,其他购房者就无法在房产局查询房屋已出售的相关信息。如果其他购房者买同一套房,可能会出现“一房二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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