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心网讯(记者 贾增宽 任华) 2月15日,记者从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了解到,为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加快推进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工作进程,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按照国家新修订的《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有关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提高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经济补助和转业士官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标准,并下发新政办发〔2012〕10号文件执行。
据悉,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经济补助标准:义务兵(基数30000元)+(服役年限×2000元);服役满5年以内的士官(基数30000元)+(服役年限×2000元);服役满6年至11年的士官(基数30000元)+(服役年限×3000元);服役满12年以上的士官(基数50000元)+(服役年限×3000元)。对服役期间立功的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增发标准不变。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原则,由当地财政负担。转业士官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标准:转业士官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标准由3万元提高至6万元。
新的转业士官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收取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行。2011年冬季(含2011年冬季)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按新标准执行,之前退出现役的士兵仍按原标准执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