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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发银行

接受捐赠是否该接受监督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16日04:55  三秦都市报

  新闻提示

  关于曾经的那20万赔偿款,药庆卫曾在判决前将20万元送至张家,以此表示忏悔之意,而当时张父却认为其有为子换命之嫌,遂将款退回,张父此举为此博得了社会的同情而获得了捐助。谁曾想,人们都以为案件终结时,8个月之后,两家因为此前的20万元赔偿款问题再起干戈。

  石英公布是对捐助人最好的答谢

  而此时,数以万计的网友提出了一个最为关心的问题,希望张家能够将曾经的捐款数额和明细进行公布。因为大家现在认为捐助张妙家人是一项慈善活动,就理应接受公众的监督和质疑。那么这类捐助行为,当事人到底有没有义务将捐款公布,记者分别采访了法学专家、社会学家以及律师。陕西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石英说:“此次张家向药家索取20万元的举动有些过,张家拒绝药家赔款后,很多网友因为同情张家的遭遇,纷纷向张家捐款,据网友称捐款数额有几十万之多。现在张家因为经济困难闹出索钱事件,公众自然想知道大家捐助的钱去了哪里。在索取20万元两方起冲突之后,张显代替张家又发表声明,称会将索取的20万元都用于捐助贫困儿童教育,前后关于要钱的说法发生了冲突。”

  在公众捐款方面,大多的捐款都是通过慈善机构,或者是政府部门来完成的,像这类情况国家都有严格的规定,是有据可查的。直接捐给某个家庭的事情,还是少数的。公众之所以会追问,是因为有些捐助者的钱都是从牙缝中挤出来的,甚至把自己看病的钱都拿出来捐助,这种情况有很多。如果类似追问捐款去向的事情发生的过多,那就会伤了捐助者的心,这类捐助就会越来越少。

  张家被网友要求公布捐助明细的事情,看似是个人的小事情,但会影响到很多层面的东西,所以,我认为张家在这个事情上做得是不够好的。在公众捐款过程中,如果能公布,那是对捐助人最好的答谢。

  何睿 智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受赠人有义务满足捐赠人知情权

  首先,张显表示“公布不公布、如何使用是张平选及王辉的私事”是错误的。社会公众的捐赠虽然不同于特定人的捐赠,但也有权利知道自己所捐赠款项的去向和用途。既然接受了社会公众的捐赠,那就一定不是私事。我们知道,捐赠都是由于特定的原因,为了达到特定的目的才去做的,如果不能够达到捐赠的目的,是确定不会做的。

  目前,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和制度,还达不到必须保证捐赠人知情权的地步,但作为受赠人,有义务和责任采取必要的方式方法,尽量满足捐赠人的知情权,让捐赠人明确知道自己的捐款用到了该用的地方,自己的善行得到了想要的效果。

  现在网络非常发达,而且张平选及王辉本就是网络的受益者,他们接受网民的捐款就有几十万元之多,所以他们完全可以利用网络,公布接受捐款以及使用捐款的情况。

  对于捐款,即使不能够做到每笔捐款都公布,也应该公布接受捐款的总金额以及数额较大捐款的情况,而对于捐款的使用情况,则应当一一公布,不但要有使用金额,还应当有具体的用途。总之,我们既不能辜负捐赠人的善心,更不能利用和愚弄捐赠人的善行。

  肖新喜 西北政法大学教师、法学博士有无知情权应视情况而定

  因社会捐赠而产生的关系本质是一种赠与民事法律关系,捐款人对其捐款用途有无知情权,应视情况而定。

  第一种情况,附知情权条件的捐款关系。具体言之,捐款人与接受捐款的人达成了其享有知情权的捐款协议。因该协议的达成,捐款人对其捐款用途享有知情权。为了确保捐款人知情权的实现,接受捐赠的人必须履行协议,公布其所受捐款的数额与用途。由于社会捐款人数众多,附条件捐款并非捐款关系的常态。作为常态的捐款关系是下面要谈的第二种情况即不附加知情权条件的捐款。

  第二种情况,不附加知情权条件的捐赠,即捐款人并未要求接受捐款方公开捐款用途的情形,该种情形,捐款人没有知情权。理由是,若当事人没有对捐款人的知情权进行约定,捐款一经受赠人占有,即成为其私产,只要捐款接受人即受赠人合理使用捐款,均应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包括捐款人在内其他民事主体都无权干涉受赠人合理使用捐款。

  受赠人不可滥用其所接受捐款

  受赠人对捐款的使用也不能完全根据受赠人的自由意志,即受赠人虽有合理使用捐款的权利,但也负有不滥用其所接受捐款的义务。简言之,受赠人不能滥用其所受捐款。因为,社会捐赠是民事主体基于助人为乐之高尚精神,本着同情慈善之心对遭遇不测损失之人进行的自愿帮助,这种行为符合中华民族优秀的道德传统,应该大力倡导与鼓励。若受赠人滥用捐款,则会极大伤害捐赠人助人为乐的良善情感,不利于提高社会道德水平,甚至会败坏社会道德。

  所谓滥用,可包括两种情形:第一种,将受赠款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第二种,将受赠款用于超出其正常生活所需的诸如挥霍等违反社会公众道德观念的行为。法律虽无法有效提高社会整体道德水平,但能够有效维护社会的最低道德底线。这也是法律的重要作用之一。

  为防止受赠人滥用捐款,法律可采取如下措施:第一,事前预防。即相关规定受赠人必须将其捐款数额与用途进行公开,保证捐款人与社会大众的知情权。第二,事后预防。即相关法律规定接受捐赠人负有不滥用捐赠款的义务,若违反该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与行政责任,情节与后果特别严重者,甚至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以上两种措施哪种更为合理,我个人认为第二种措施更为合理。因为第一种措施将受赠人先入为主的认定为有滥用捐款的嫌疑人,不符合法治精神与大众的感情。若采纳第二种措施预防受赠人滥用捐款的行为,那么,捐赠人就有监督受赠人不滥用其捐款的权利。因为同违法行为作斗争,是我国一直提倡和鼓励的行为。因此,对接受捐赠人滥用捐赠款的行为,捐赠人本人包括社会大众,都有监督的权利与义务。

  “药家鑫案”索赠风波

  2月8日上午11时许,“药家鑫案”中被害者张妙的父亲张平选、丈夫王辉及其妹妹,前往药庆卫所住小区,试图“取走”药庆卫之前所赠与但又被退还的20万元。曾表示将前去“围观看热闹”的张显,随后也赶到现场。张妙家属与药庆卫的代理人马延明发生肢体冲突,王辉、张显被警方带走……

  在2月8日前往药家讨要20万元受挫后,张显2月13日发博客称,张妙家人决定如果得到20万元将全部捐给农村贫困儿童,供他们接受教育。药庆卫代理律师兰和回应说,药家不会给这20万,并称这一改口证明8日的要钱行动实为策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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