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意见
早在1997年,石景章等7人就拿到了龙岗区布吉三联石头背一块土地的房地产证。但包工头韩祥灿却于2004年在这块地上强行占地建楼。虽然土地部门也下过停工通知单,但10层的违建高楼还是建成了。韩又马上对外租售楼内房屋。如今,石景章等7人虽然早就打赢了官司,但违建却一直拆不了。目前,韩祥灿也失踪了。(见昨日《南方都市报》)
法院判决遇到这种老赖,就真的执行不了吗?其实,中国的司法(包括行政执法)一直纠结于“执法严肃性”与“适当照顾生产生活”的“执法灵活性”。在没有太大的外部压力(比如舆论压力、上级批评、上访威胁)情况下,基层司法机关对于像本案中那样涉及社会底层利益的拆违案子,一般很难下决心坚决执法。这从去年国务院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取消行政强拆改为司法强拆时,基层法院做出的尴尬表情就能看出几分来。
拆迁、拆违,对基层法院来说都是烫手山芋。但“维稳”不能回避法律执行,更不能回避法院应有的担当。法院判决得不到执行,本身就是社会的不安定因素。法院执行要首先忠于法律,而不是无原则与现实妥协。同时,舆论也应尊重法院的司法独立,不要遇上拆违案就苛责法院。
在本案中,韩祥灿对外租售违建房:一则租客、买家应该知道房子要有产权证,但还是与韩做了危险的交易,这显然不属于“善意取得”;二则“善意取得”制度根本不适用于不动产。租客和买房人取得的租赁权、占有权,本身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果他们要追究责任,那应该找韩祥灿,土地权人石景章等人从来没有收过他们的钱,也不该对他们负责。
法理上,本案很简单;判决执行上,就要看法官的决心了。如果司法权放弃对合法财产的保护,那么可能导致当事人“私力救济”,引发更严重的冲突。本案中,如果判决还不能得到执行,势必造成石景章与租客们的直接冲突,这同样影响社会安定。
退一万步说,即使一时难以拆掉违建,那么对于老赖———韩祥灿,法院有没有采取措施呢?比如,像他这样有能力执行判决,但故意不执行,法院可以按《民事诉讼法》第102条对韩实施司法拘留,以敲山震虎,促其退赔租客们的租金,以便实施拆迁。或者法院可依《民事诉讼法》第231条对韩其采取限制出境措施,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这些,法院有没有做呢?本案自2007年终审以来,法院执行部门到底又做了什么呢?
其实,龙岗区布吉这个拖了8年的占地抢建案,关键在于法院的执法决心;有决心,法院总能把违建拆掉,还土地主人一个公道。
□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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