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赵杨 通讯员/越检宣)近日,广州市越秀区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受理了一宗发生在11年前的故意杀人案。
经查,犯罪嫌疑人李某成于1996年9月1日中午1时许,到广州市越秀区某工地找带班工头李某华借支工钱,双方因此引起争执和冲突,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成用一把尖刀刺向被害人李某华,致其心脏、左上肺破裂,併急性大出血休克死亡。案发后,李某成畏罪潜逃。他曾经拾到一个叫“欧阳芳云”的身份证,就一直用这个名字在福建、广西等地打工。十一年来,李某成一直生活在恐惧和担忧之中,虚假的身份并没有办法掩盖其真实的过往和内心强烈的不安全感。对杀人的悔恨、对惩罚的畏惧、对家乡父母的牵挂、对身边妻儿的依恋,种种复杂的情绪交织在一起,使李某成备受煎熬,他时时借酒消愁,患上了酒精肝、肝腹水。偶尔听到警笛鸣响,或见到派出所、街道检查出租屋,他都会心惊肉跳、夜不成寐。
2012年2月,李某成经过反复的思想斗争,终于向广西南宁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希望得到宽大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此案由犯罪地公安机关即广州市越秀区公安分局管辖。越秀区公安分局派员到南宁接收犯罪嫌疑人李某成并将其带回广州审查。
越秀区检察院受理此案后,经办人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及时督促公安机关补充完善了相关证据,依法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成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李某成用了十一年的时间去品尝意气用事的苦果,最终还是为自己选择了一条正确的道路,司法机关必定会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对其作出公正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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